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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合同管理33讲》有感于法律语言的有趣表达 [打印本页]
作者: ,inni 时间: 2015-8-10 12:29
标题: 《企业合同管理33讲》有感于法律语言的有趣表达
打开书时有些诧异,因为用的不是法律书籍的常见语体,倒是有些像现代诗,尤其像是年轻时看过的一位武侠小说作家的笔法——集叙事、论道、抒情与排疑解惑于一体,既有文学语言的绘声绘色,又有法律语言的循规蹈矩。以至于我这以咬文嚼字为家常便饭之人,也觉得一时不太适应。但细看目录以及具体章节、文字,才识里面的绵绵新意。
法律语言向来枯燥、古板,甚至聱牙诘屈,并非所有功力的人都易看懂。那是因为,唯有抽象定性的语体才能由表及里,透彻地表述性质和范畴;唯有循规蹈矩的语法才能剖丝剥茧,精确地作出界定和判断。因此,它是语言使用环境和功用使然,非此难以抵达表述的目的。而法律英语更甚,往往半页纸没有一个标点符号,一层层的修饰成分让人早已不再关注作者到底在说什么,而是一门心思去分析到底是什么语法结构。
然而这并非绝对,因为法律语言除了用于专业的论证外,没有必要刻意为了其专业性而拒人于千里之外,而是需要有更多的人能够理解和执行。正因于此,美国曾经发起过“易懂英语运动”(The Plain English),试图逐渐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替代众多术语和复杂用语,使政府的语言更加亲民、更易理解和执行,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中国大陆的法律用语虽然本就没有那么高深,但如何让更多的人易懂、易读、易学,同样是法律专业人士需要面对的内容。
合同是权利义务的重要来源,相对于因法律的强制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属于由平等主体之间因合意而产生的约定义务。而公司又是当今经济生活中最为主要的民事主体,因此公司的合同运用和管理便成了如今每个商务合同主体都要面对的问题。而就现实而言,绝大多数企业的合同管理,无论是对合同操作的精细化还是对合同事务的管理,都远未达到应有水平,既不能实现其交易利益的最大化,也不能实现其法律风险的最小化。
究其原因,是因为我们面临的许许多多事务本身并非法律事务,只是出于社会秩序的需要才以立法的方式规范相关行为,而单纯地从法律角度考虑问题,既枯燥乏味又容易本末倒置。尤其是对民事法律问题的探讨,如果只讨论法律问题的定性而不解决如何进行实务操作的问题,则这类探讨仍然只定位于解决争议的法官思维。例如,商务合同本身首先是经济事务,与合同相关的立法是为建立良好的交易秩序以促进社会良性发展,因而企业的合同行为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实现交易而不是首先考虑如何遵守法律规则。因此,需要更多的视角、更多的方式去解释企业应该怎么做,这样才能既实现目标又降低风险。
从该书中,看到了一种完全不同的讲述法律问题的体裁风格:不是一位措词严谨的职业律师在主讲法律问题,而是一位已是资深律师的朋友在漫谈企业管理时,解释提及的法律规定如何理解和把握。因此,里面有情景、有比喻、有建议、有情感,让枯燥的内容不再枯燥、让刻板的法律不再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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