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离婚。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若要求与军人一方离婚,一般需要经过军人的同意,但是如果军人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等构成“重大过错”的情形,则其配偶要求离婚无需经过军人的同意,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离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